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64號
原 告 功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
訴訟代理人 謝靜雯
複訴訟代理 陳靖元
人
被 告 葉庭嘉
訴訟代理人 吳忠霖
訴訟代理人 許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扣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孫靜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64號
原 告 功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
訴訟代理人 謝靜雯
複訴訟代理 陳靖元
人
被 告 葉庭嘉
訴訟代理人 吳忠霖
訴訟代理人 許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扣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