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64號
原   告 功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
訴訟代理人  謝靜雯
複訴訟代理  陳靖元

被   告  葉庭嘉
訴訟代理人  吳忠霖
訴訟代理人  許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扣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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