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70號
原   告  李鎕仁
訴訟代理人  李尹貝
       陳義斌 律師
被   告  黃淑琴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5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上開庭期
日5日前,陳報「被告於104年3月2日民事準備書狀所載借款與原
告之數額,及為原告代墊之款項數額,兩造經彙算後原告簽發該
面額各100萬元之本票2張,該代墊及彙算之法律性質為何」及兩
造間就該面額各100萬元之本票2張原因關係為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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