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調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陳招男
聲 請 人  王進祥
聲 請 人  陳梁秀月
聲 請 人  陳明輝
聲 請 人  梁丁進
聲 請 人  林先從
聲 請 人  林志成
聲 請 人  鄭森樹
聲 請 人  鄭蘇秀玉
聲 請 人  林飛化
聲 請 人  謝王素英
聲 請 人  鄭舜仁
聲 請 人  張進和
聲 請 人 陳蕭美
聲 請 人  鄭黃夜
聲 請 人  洪舜惠
聲 請 人  陳丁
聲 請 人  朱登發
聲 請 人  鍾瑞西
聲 請 人  陳明裕
聲 請 人  鄭鴻哖
聲 請 人  鍾文忠
聲 請 人  鍾建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水盛 間確認土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惟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
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
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9條(修正後為77條之5)規定
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
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
355號判例參照)。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補正原告因通行被告所有坐落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致原告所有土地增加價額若干,並應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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