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轉讓權利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戊○○
乙○○丙○○
樓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臺北市原告甲○○住臺北市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己○○住臺東縣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轉讓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