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4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
(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甲○○前於93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172,845元,及自97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19%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在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償。
㈢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