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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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2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肆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1月7日邀同債務人乙○○為一
般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一筆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月7日起至112年1月7日止,於借用後分216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7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目前年率為2.796%)加個別加碼年率2.382%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
5.178%),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㈡詎債務人甲○○僅繳納本息至97年6月6日止,其後即未依
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1,704,081元,及自97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5.178%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
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