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洪啟能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陳秉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大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