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七四號上訴人 李志毅 選任辯護人 朱瑞陽 律師
許雅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七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李志毅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四罪刑(各處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四萬元,並均為相關從刑之宣告),固非無見。
惟查:(一)、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原判決引用雅虎拍賣網站交易紀錄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雅虎資訊(九七)字第0一二八三號函附之拍賣交易評價頁面資料等證據,資以認定上訴人於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時間,透過網路,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先後以附表所示之價格購買如附表所示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各一枝,即未經許可而持有等情,然依卷附雅虎拍賣網站交易紀錄,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僅記載:胖胖的店,全新短SP100保證最底價,最後三支,新台幣三五00元,免運費,超值回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則記載:絕版的1760木板長槍,只賣收藏者;九十六年四月間則無交易或評價紀錄;僅在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記載:美國CROSMANPUMPMASTER760空氣槍,限量版等字樣(見偵二四五三九號卷第四七至五十頁)。至於上開原審以上訴人雅虎拍賣網站會員帳號一二一二一四號向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查所檢送之上訴人拍賣交易評價頁面資料,則未記載上訴人有在附表所示之時間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空氣槍紀錄(見原審卷第五六至八五頁)。原判決認定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二)、上訴人於原審辯稱其對槍枝之殺傷力無所認識,並無犯意等語,經原審當庭勘驗扣案槍枝結果,其中附表編號二LB19型空氣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其槍身右側刻印軟式空氣槍供台灣使用,最大動能在一00MPS以下(見原審卷第九四頁),亦即最大發射速度為每秒一百公尺,此與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所認該槍最大發射速度為每秒二百二十一公尺不同,若以槍身所記載之發射動能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應有不同之結果,上開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關乎上訴人所辯其對槍枝之殺傷力無所認識,並無犯意等情,是否可採,原判決未說明其取捨之理由,尚嫌理由不備。(三)、上開原判決所憑雅虎拍賣網站交易紀錄及拍賣交易評價頁面,其內容記載既不明確,上訴人原審選任辯護人於原審爭執該資料並非全部的交易資料(見原審卷第三一、五六至八四、九三頁反面)。聲請調查上訴人全部雅虎網站交易資料(見原審卷第三一、九三頁反面),似非無據,原審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以裁定駁回之,亦未於判決理由內加以說明,亦屬理由不備。以上或為上訴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徐昌錦法官許錦印法官蘇振堂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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