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包漢銘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育彰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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