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87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洪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籍設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非管轄法院,
又原告提出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5條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依其約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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