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1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315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楊榮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玖仟柒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0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肆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合計1,33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