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806號原告 曾渙祖 被告 林民秋 即上榮貿易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參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零參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3年間多次向原告購買中藥材,貨款總計新臺
幣(下同)507,894元,並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3之支票3張(如附表所示)作為支付之用,惟經原告遵期提示均遭退票。另被告於104年間再向原告購買貨款總計1,007,730元之中藥材,亦僅支付583,920元,尚餘423,810元貨款未付清。
㈡被告於103年3月20日向訴外人曾○○購買中藥材「白片」
,貨款計524,333元(下稱甲債權),有開立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支票作為支付之用。另被告於103年間向訴外人施○○購買中藥材,貨款共計3,582,500元,僅先支付部分貸款,尚餘582,500元未付清(下稱乙債權),亦開立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支票2紙作為給付剩餘貨款之用。惟經曾○○、施○○提示亦均遭退票。而曾○○、施○○嗣於10
4年7、8月間已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予原告,並以本件起訴向被告通知債權移轉之事實。
㈢基上,被告尚積欠原告中藥材貨款,另曾○○、施○○既已
將甲、乙債權讓予原告,原告自得併向被告請求給付。爰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38,537元(507,894元+423,810元+524,333元+582,500元=2,038,537元)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038,5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之認定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104年間分別向其、曾○○及
施○○購買中藥材,原以附表所示之支票作為付款之用,惟經提示均遭退票,至今仍積欠3人共計2,038,537元之貨款未付清,而 曾渙欣 、施○○已將甲、乙債權讓與原告等情,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沅紳貿易有限公司出貨單、103年3月20日簽收單、被告向訴外人施○○買賣之出貨單等書證可佐(見本院卷第6至23頁)。參以被告對原告之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故足採信原告之主張事實為真。
㈡就買賣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
此為民法第367條所明定。又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同法第294條第1項、第295條及第297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向原告、曾○○及施○○購買中藥材,依約即應支付貨款,而原告既已受讓甲、乙債權,即得以債權人之身分併向被告請求給付。是以,原告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2,038,537元,依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38,5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依其聲請及本院職權,就假執行及被告得免為假執行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原告不得提起上訴。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毓琦┌──────────────────────────────────────┐│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銀行│票據號碼│├──┼───┼───────┼──────┼──────────┼─────┤│001│被告│103年5月10日│169,133元│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2│同上│103年6月10日│57,361元│花旗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3│同上│103年6月27日│81,400元│第一銀行三民分行│FB0000000│├──┼───┼───────┼──────┼──────────┼─────┤│004│同上│103年5月30日│250,000元│同上│FB0000000│├──┼───┼───────┼──────┼──────────┼─────┤│005│同上│103年6月18日│274,333元│同上│FB0000000│├──┼───┼───────┼──────┼──────────┼─────┤│006│同上│103年4月30日│251,000元│同上│FB0000000│├──┼───┼───────┼──────┼──────────┼─────┤│007│同上│103年7月25日│332,000元│同上│F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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