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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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74號原告 陳耀彬 被告 陳桂珠
陳桂芳 陳秀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0,811元【計算式:6,883,245元×原告應繼分1/4=1,720,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19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敏東附表:
┌──┬──────────┬─────┬────┬──────────┬───────┐│財產│所在地或名稱│財產數量│權利範圍│公告現值(元/㎡)│價額││種類││││或課稅現值│(新台幣/元)│├──┼──────────┼─────┼────┼──────────┼───────┤│土地│高雄市○○區○○段│35㎡│全│39,500│1,382,500│││300地號│││││├──┼──────────┼─────┼────┼──────────┼───────┤│土地│高雄市○○區○○段│15㎡│全│39,500│592,500│││300-1地號│││││├──┼──────────┼─────┼────┼──────────┼───────┤│土地│澎湖縣馬公市○○○段│272.23㎡│1/4│4,300│292,647│││723地號│││││├──┼──────────┼─────┼────┼──────────┼───────┤│土地│澎湖縣馬公市○○○段│109.87㎡│1/2│4,300│236,221│││837地號│││││├──┼──────────┼─────┼────┼──────────┼───────┤│土地│澎湖縣馬公市○○○段│1514.81㎡│1/2│1,400│1,060,367│││928地號│││││├──┼──────────┼─────┼────┼──────────┼───────┤│土地│澎湖縣馬公市○○○段│1712.98㎡│1/2│1,400│1,199,086│││949地號│││││├──┼──────────┼─────┼────┼──────────┼───────┤│土地│澎湖縣馬公市○○○段│216.42㎡│1/2│4,300│465,303│││40地號│││││├──┼──────────┼─────┼────┼──────────┼───────┤│土地│澎湖縣馬公市○○○段│228.74㎡│1/2│1,400│160,118│││49地號│││││├──┼──────────┼─────┼────┼──────────┼───────┤│土地│澎湖縣馬公市○○○段│1,119.18㎡│1/2│1,400│783,426│││295地號│││││├──┼──────────┼─────┼────┼──────────┼───────┤│土地│澎湖縣馬公市○○○段│897㎡│1/2│1,300│583,050│││824號│││││├──┼──────────┼─────┼────┼──────────┼───────┤│房屋│高雄市○○區○○○路││全│123,200│123,200│││283巷2弄14號│││││├──┼──────────┼─────┼────┼──────────┼───────┤│房屋│澎湖縣馬公市山水里2││全││1,400│││鄰148號│││││├──┼──────────┼─────┼────┼──────────┼───────┤│房屋│澎湖縣馬公市○○○段││1/4││1,400│││120建號│││││├──┼──────────┼─────┼────┼──────────┼───────┤│投資│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20.27股│││2,027│││股金│││││├──┼──────────┼─────┼────┼──────────┼───────┤│總計│││││6,883,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