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命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l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雯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