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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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05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罪嫌,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嗣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另就該署偵查被告涉犯竊盜等罪嫌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0四七號案件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