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741號聲請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國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霸企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第三人黃天樂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暨其清償記錄,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慧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