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小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9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粉紅色錠劑陸顆(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壹點柒陸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鄭小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毒聲字第83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12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粉紅色錠劑6顆(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1.976公克
,檢驗後淨重1.763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有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3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6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