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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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111年度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俊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
第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0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逾6個月以上,經法務部○○○○○○○○陳報已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於民國111年5月12日釋放,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為警於同一時地搜索被告扣
得物品,其中1包(附表編號1)經警方以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抽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編號1甲基安非他命)、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等件在卷可佐,可認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附表編號1至11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其內尚有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5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1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1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7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6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公克)8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公克)9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3公克)10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5公克)1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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