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棋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7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王棋鋒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曾
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5月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83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5、86、87、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而本案被告施用毒品時間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7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95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與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
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確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2之毒品1包,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及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玻璃球2支、吸食器1組,既均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329公克、檢驗後淨重0.314公克)2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6.30公克)3玻璃球2支4吸食器1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