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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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前揭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屬實,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4年1月6日2時起至同年7月24│94年2月26日起至同年7月26日│││日19時止│16時許止│├───────┼─────────────┼─────────────┤│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1181│臺中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6098│││號│號│├───┬───┼─────────────┼─────────────┤│最後事│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4年度易字第739號│94年度易字第572號││├───┼─────────────┼─────────────┤││判決日│94年8月30日│95年3月31日│││期│││├───┼───┼─────────────┼─────────────┤│確定判│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決├───┼─────────────┼─────────────┤││案號│94年度易字第739號│94年度易字第572號││├───┼─────────────┼─────────────┤││判決日│94年10月3日│95年4月24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7月。││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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