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38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維明 (原名: 黃保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之帳務明細,請求之金額包含逾期手續費、循環利息、利息,該部分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並分別釋明信用卡消費帳款、及現金卡現欠本金為何?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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