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3號原告帝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裕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
楊佳勳 律師被告開億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圻秋 訴訟代理人 楊靖怡
李國豪 律師複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2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19,191元,嗣於民國102年9月3日具狀變更聲明,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02,251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有該日民事準備
(二)狀可按,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原告僅繳納6,720元,尚欠2,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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