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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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2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謝泳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姚瑾 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與本件拍賣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
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或催收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