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養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養聲字第10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四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 董庭書 、 李麗仙 共同具狀聲請認可收養之聲請狀,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父母均應於聲請狀上親自簽章。以上文書若係於國外作成,應經我國駐該國辦事處認證。並檢附中文譯本。
二、請提出載有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父母簽名之收養契約書。以上文書若係於國外作成,應經我國駐該國辦事處認證,並檢附中文譯本。
三、本件收養符合緬甸國法律之證明文件(例如:收養登記證、法院裁判書或緬甸國收養法規),該證明文件並需經我國駐該國辦事處之認證,並檢附中文譯本。
四、收養人之工作、薪資證明或其他財產證明文件。
五、收養人體格檢查表。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