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桃簡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耀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6211號),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持用第二級毒品」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持有第二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得參照上開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亦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黎耀中所犯罪名誤載為「持用第二級毒品」,應予更正為「持有第二級毒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