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98號原告 孫愛雲 被告 徐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巷○號7樓之3,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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