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7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崔任杰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7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不察,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