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黃詩茜 被告 江崇碩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
(一)訴之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3萬65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餘詳如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崇碩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203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勤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