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紅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65號原告 陳俊霖 被告小蠻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小蠻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萬1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