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文欽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將被告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裁定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禁止接見部分,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當庭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在案),嗣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裁定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
二、茲查本件被告甲○○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且上開情形仍存在,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