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重更(二)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二)字第四三二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慕容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翁瑞昌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蔡淑文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乙○○、丙○○三人因盜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將被告等三人予以羈押,茲經審理及訊問後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等三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黃三哲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徐瑞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