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32號原告 徐筱芸 被告 林志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7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法官鄧瑋琪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