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請人 黃玉琳

黃嚴麗玉

黃志林

黃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張筆隆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0

1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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