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31號
原告 陸筠惠
被告 唐清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7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
法官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31號
原告 陸筠惠
被告 唐清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7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
法官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