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118號

原告 張詠謙

被告 李相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

法官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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