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118號
原告 張詠謙
被告 李相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
法官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118號
原告 張詠謙
被告 李相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
法官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