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秩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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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沙秩易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
務警察所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以中港警刑字第○九八○○○四
一一○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
留,以新臺幣(下同)三百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易以
拘留不滿一日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未經申請取可,擅自進入
管制區,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一條,經裁處罰鍰二
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
處分書、送達證書、執行通知書各一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二千元未繳,以九百元折算一日,其易以拘留不滿一日零數
不算,被處罰人應易以拘留二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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