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 沙小字 第133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巷2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
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