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丙○○簽發並經被告乙○○背書
  之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詎經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之理由而
 未獲兌現,嗣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
為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
由單為證,堪信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新臺幣)││
├──┼──────┼──────┼───────┼──────┤
│一│98年1月20日│98年1月20日│72,000│AG0000000│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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