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2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2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2116號原告願景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詹朝棟 訴訟代理人 張添火 被告 張賢達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弄○○○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所載之原告「願景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更正為「願景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提及之原告「願景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係屬誤寫,原告之正確全稱實應為「願景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此有原告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足參。前開誤寫乃顯然錯誤,並不影響當事人之同一性。原告具狀聲請本院以裁定更正前述事項,係屬有據。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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