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債務人 劉欣婷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童兆勤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普羅米斯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劉欣婷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並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是依上開規定,應予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分配表:
┌───────────────────────────────┐│1.分配方法:各債權人可受分配金額=變價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2.本件分配順位皆為普通債權人。││3.分配之清算財產:保單解約金共新台幣(下同)92,453元、存款3,07││2元),總計95,525元。│├───────────────┬────────┬──────┤│債權人名稱│債權比例及總額│每期受償金額│├───────────────┼────────┼──────┤│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8769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4318元│├───────────────┼────────┼──────┤│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47581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2436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12829元│├───────────────┼────────┼──────┤│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9667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2398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7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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