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445號
原 告 劉泉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超時
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4,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665元,本件
原告應繳裁判費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6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提出供本件訴訟釋明之事證,即請求被告應給付之民
國106年12月8日至107年3月6日期間內應給付之超時工資明
細等資料,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