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 張瑜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碧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稱「市價」之數額為何。
二、提出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