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 江昭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其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二、被告謝其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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