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 詹進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秋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