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如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1年度偵字第13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智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
害教育召集罪。爰審酌被告因私人因素(白天上班、晚上上
課)而無故逾應受召集期限2日,其所為對國家軍防及召集令
確實執行已生影響,實屬不該,惟被告前未有違犯刑事案件
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次所犯
,料係粗心偶發,且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犯罪後
已坦承犯行,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如
主文所示緩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
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湘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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