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楊罕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5,3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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