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楊罕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5,3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