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49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徐玉丁
反訴被告  黃淑秀 即品工室內設計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含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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