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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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7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105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