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4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交字第24號原告 王楷程 法定代理人 王裕賢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於民國105年1月13日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原告起訴時,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為 張朝陽 ,訴訟繫屬中,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22日由林翠蓉繼任為代表人,並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於105年1月13日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所處以罰鍰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又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780-GJZ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04年11月22日03時15分許,於新竹縣○○鎮○○路與中正南路口,遭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下稱竹東分局)以第E00000000號違規通知單舉發「一、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二、未滿18歲之人駕駛機車。」,案移被告機關處理。被告機關經核查後,於105年1月13日以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6,000元整。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一)伊在被帶回警局途中,到警局後有表明要酒測,而員警卻以言語誘導而選擇拒絕酒測,又員警在影音檔中並無錄音錄影對話內容,且未從攔停至原告抵達警局前全程錄音錄影,故認缺乏相關事證致原處分之作成有瑕疵。
(二)原告並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以:
(一)經竹東分局員警執行勤務時發現,原告騎乘系爭車輛於10
4年11月22日2時40分許,行經新竹縣○○鎮○○路與中正南路口時,有行車不穩又行跡可疑,當場攔檢發現原告有濃濃酒味,惟其雖承認有飲酒,但表明拒絕酒測,警方於現場告知權益並依法製單舉發,原告拒簽收。又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陳述「現場有表明要酒測,而員警有言語誘導而選擇拒絕酒測」云云,然查員警舉發交通違規全程均依法行政,並無誘導使當事人選擇拒絕酒測之情事。
(二)職此,被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1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96,000元之處分,核無違誤。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另依同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29條第4項、第30條第3項、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第37條第3項、第43條、第6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合先敘明。
(二)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
2項前段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認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該解釋理由書謂:「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
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是員警遇有拒絕酒測者,應先盡其告知義務,告以拒絕之法律效果,包括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俾使受測者有所預見,而得衡量是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仍拒絕者,始得加以處罰。
(三)經查,原告於前揭時、地因疑似酒後駕車而遭竹東分局員警攔檢,嗣因原告表明拒絕酒測,是員警製開舉發通知單,後經被告機關核查並作成原處分,以「一、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無駕駛執照);二、未滿十八歲之人駕駛機車」為由,裁處原告罰鍰96,000元。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4年12月8日竹縣東警交字第1046005845號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5年3月16日竹縣東警交字第1056001213號函、被告機關105年1月13日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汽車車籍查詢報表等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至26、30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四)茲本件爭點乃舉發機關即竹東分局員警是否有誘導原告拒絕酒測之事實?又執勤員警未從攔停原告至帶其回警局全程錄音錄影,是否未合於正當法律程序,致舉發程序有瑕疵,進而影響原處分之合法性?
1.本院勘驗員警蒐證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下:(檔案名稱:780-GJZ.AVI)(警:因為我們剛剛○○○鎮○○路與中正南路攔到您,駕駛重機車780-GJZ,因為過程有點搖,速度也蠻快的,所以給您攔下來,發現您有酒味,所以帶您來派出所,所以請問您要不要做酒測?)王:不測。(警:那跟你講,如果拒絕不要測的話,那就是罰9萬,然後你可以去跟他問可不可以分期。然後駕照...因為你是沒有駕照,到時候你可能要問一下監理站,我也不是很了解,但我依規定講,就是駕照3年不得考領。)王:是。(警:再來就是要上課。)王:上交通課?(警:對。還要扣車喔!)王:請問扣車要扣多久?(警:一般規定是一天,明天早上才會來。你要先去繳那個...)王:繳費用?(警:對,你要看看能不能分期,可以分期的話要拿收據,再去竹北那邊領車。)王:嗯。(警:所以王先生,如果你拒絕酒測,就會有剛剛那些效果,罰9萬、3年不得考照、上課還有扣車,所以確定啦齁?)王:確定。」等情,有光碟1片在卷可稽。是依上開錄影光碟顯示之內容,原告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且舉發員警業已踐行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所定應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舉發程序尚無違失,至員警於舉發過程中依法告知酒測規定與拒測之法律效果,係遵行「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所定規範,原告於舉發過程中指摘員警誘導其拒絕酒測云云,顯不可採。
2.至原告主張因為從攔停至警局前全程錄音錄影,而缺乏相關事證云云,惟原告騎車過程搖擺不定,且經攔查時身上酒味濃厚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1頁),且原告在書狀中亦自承「當下有表明有喝酒」(見本院卷第5頁)。是原告雖以員警並未從攔查到其至警局前全程錄音錄影,惟考量查獲地點與警局所在地有一定距離,基於成本及警力戒護要求,若每件取締案件均要求員警於查獲起迄抵達警局之過程全程錄影,或有過苛之嫌。此外,經檢視光碟內容,原告於警局接受訊問時,未被拘束、自在坐於椅子上,且員警於詢問相關事項時,口吻均屬緩和、適當,若原告確有接受酒測之意思,於詢問過程中,常情理應積極為自己辯護,並主張其未酒駕之情事,然原告整個過程中僅是聆聽員警對於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之說明,而未積極主張並無酒駕之事情,由其態度及反應,衡情應可推知原告確有酒駕之情事,是本件縱無全程錄音錄影之紀錄,依據員警職務報告及上開原告於書狀之陳述,應足堪認定原告確有酒駕之犯行,且並不因為全程錄影而致舉發程序有瑕疵,或影響原處分之效力。是原告上揭主張,自非可採。準此,原處分並無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且斯時因未滿18歲而無駕駛執照,違規事實明確,是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共裁處罰鍰96,000元,而未吊銷駕駛執照,並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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