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請人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5弄7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4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第三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竹商銀)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證債務、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執行抵押權之費用以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8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3月31日起至125年3月30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又新竹商銀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業於95年11月7日將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資產信託與聲請人,由聲請人受託處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並已辦妥他項權利移轉變更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向新竹商銀借款2,2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12月11日,此後即未按期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992,00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金融資產信託)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5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383660號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5月4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63字第938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8年5月8日對相對人為寄存送達,並於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湖口鄉│綠園││867│建│││9,890.87│100000分之│││││││││││││470││└──┴───┴────┴────┴────┴─────┴─┴──┴──┴──────┴──────┴───────┘┌───────────────────────────────────────────────────────────────────────┐│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534│新竹縣湖│新竹縣湖│住家用,│二層:││││││99.81│陽台│9.47│平方公│全部│││││口鄉德和│口鄉綠園│鋼筋混凝│99.81│││││││││尺││││││路76巷5│段867地│土造,5││││││││││││││││弄7號2樓│號│層│││││││││││││││││││││││││││││││├──┴──┴────┴────┴────┴───┴───┴───┴───┴───┴───┴─────┴────┴───┴───┴───┴───┤│共用部分:綠園段579建號、1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0;綠園段583建號、1,75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

更多裁判書